(2015)房民(商)初字第5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张焕双与北京纳海八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焕双,北京纳海八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5340号原告张焕双,女,1978年2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俊勇(原告之夫),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91395部队现役军人。被告北京纳海八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18号1幢8层812,注册号110114007090635。法定代表人孙宝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焕双诉被告北京纳海八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焕双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纳海八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焕双撤回对被告北京纳海八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原告张焕双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树华人民陪审员 梁惠明人民陪审员 刘堪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