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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开民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杨昭坤与杨汉杰、石昌荣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开民初字第283号原告杨昭坤,男,1973年10月9日出生,住菏泽市华英路。被告杨汉杰,男,1962年11月10日出生,住菏泽开发区。被告石昌荣,男,1962年10月9日出生,住菏泽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昭坤与被告杨汉杰、石昌荣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昭坤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昭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杨昭坤负担。审 判 长  李 斌审 判 员  荣晓雪人民陪审员  邵传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