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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陵商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济南润港快运物流有限公司与李金刚、范翠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润港快运物流有限公司,李金刚,范翠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商初字第520号原告:济南润港快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法定代表人:侯有国,总经理。被告:李金刚,男,1970年12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被告:范翠荣,女,1969年1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润港快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金刚、范翠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润港快运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3元,减半收取2601.5元,保全费1821元,共计44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