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陵商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济南润港快运物流有限公司与李金刚、范翠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润港快运物流有限公司,李金刚,范翠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商初字第520号原告:济南润港快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法定代表人:侯有国,总经理。被告:李金刚,男,1970年12月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被告:范翠荣,女,1969年1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润港快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金刚、范翠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润港快运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3元,减半收取2601.5元,保全费1821元,共计44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