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丁午与被执行人王军辉、武亚妮财产损坏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丁午,王军辉,武亚妮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王丁午,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军辉,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武亚妮,女,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王丁午的执行申请,并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及工商、车辆、房产登记信息,亦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王军辉常年在外务工,收入一般。其父患有严重肺心病,经常住院治疗,妻子武亚妮在家照顾老人和孩子,家庭经济困难,属所在村贫困户。对本案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2015)宁执字第11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若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或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军审判员 李复宗审判员 郑克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