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执民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余基云与浙江南博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余基云,浙江南博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东执民字第603号申请执行人余基云。被执行人浙江南博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金华金东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庆武。申请执行人余基云与被执行人浙江南博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2014)金东孝商初字第1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装修工程款1716262.19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微审判员 胡茂弟审判员 吴根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薛来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