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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25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陈献礼与安徽百太商贸大厦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献礼,安徽百太商贸大厦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2510号原告:陈献礼,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被告:安徽百太商贸大厦有限公司,住太和县。法定代表人:李素兰,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杨亮,安徽惠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瑾。原告陈献礼与被告安徽百太商贸大厦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7月0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陈献礼、被告安徽百太商贸大厦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亮、闫瑾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献礼诉称:2015年5月13日,我在被告处购买“雨兰羊新尊品羊绒被”4床,计款4720元。有购物小票、发票。回家后,几个朋友说这个价格买不到羊绒被,仔细看了填充物,怀疑填充物成分有问题,就投诉到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该局接到投诉后,对于我在被告处购买的被子经双方当事人签字送检。经鉴定,我在被告处购买的被子是假羊绒被,填充物含羊绒较低,为不合格产品。被告的销售行为构成欺诈,在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调解下,被告只同意退还货款,不愿意依法赔偿。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现我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退还购物款4720元,赔偿3倍的赔偿金14160元;赔偿鉴定费665元;赔偿因维权费用2000元。被告安徽百太商贸大厦有限公司辩称:首先,被告不存在消费欺诈行为,原告要求按照三倍赔偿无事实依据。被告有合法登记的供货商家,有正规的商品来源渠道,有真实的进货凭证。进货时,被告向供应商索取了质量检验合格报告。销售时,标注了商家统一零售价格。被告主观上无欺诈故意,客观上无欺诈行为。其次,原告不具消费者身份,本案不能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处理。原告现住址在河南许昌,这次是几个人结伙来太和以消费维权为名,行牟利之实。原告驱车数百里,来太和一次性购买4床羊绒被。显然不是为了生活消费,而是借机索赔,是一种生财手段。故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本案。应当其他法律法规,对本案进行处理。最后,现在证据只能证明被告只有一件商品不合格,不能全部退款。除了原告提供的一件被子进行质量检测外,其余三床被子都在原告处,未参与检验。所以,原告要求退还全部货款,无合法依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3日,陈献礼于安徽百太商贸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太公司)的雨兰家纺专厅购置“雨兰新尊品羊绒被”四床,购货电脑小票为“28550290”,金额为4752元。该羊绒被的吊牌上显示“品名:新尊品羊绒被货号:YG8087面料:100%全棉(防羽布)填充物:100%羊绒规格:200×230cm净重:2.5KG全国统一零售价1880.00”。案涉羊绒被由百太公司于2012年12月1日从江西蓝天宇家纺用品有限公司购进。江西蓝天宇家纺用品有限公司向百太公司提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发证日期:2009年11月15日,有效期至2012年11月14日,该证书中的“填充料、辅料质量检验报告”显示“超细羊绒填充料100%羊绒248KG”最后评定“合格”。太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陈献礼投诉后,委托安徽省纤维检验局对于陈献礼购置的羊绒被的一床进行检验。陈献礼支付检测费665元。安徽省纤维检验局依据FZ/T81005-2006标准对于检验样品“纤维含量(%)填充物”检验,技术要求为“羊绒≥95”,检验结果为“羊毛78.9羊绒21.1”,单项结论“不合格”。百太公司对于检验结果不持异议。另查明,安徽省纤维检验局出的检验报告的样品系抽样取得。陈献礼于百太公司购置的四床羊绒被,除被送检的一床外,另三床羊绒被在陈献礼处。上述事实由原告的身份证、“雨兰羊新尊品羊绒被”1床、安徽百太商贸大厦有限公司销货单及发票、检验报告及检验费发票、关于处理消费者投诉情况的告知函、经销合约书及销货清单、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委托鉴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抽样取证记录,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予以证明。本院认为:陈献礼于百太公司购买“雨兰羊新尊品羊绒被”4床,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百太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陈献礼将所购的羊绒被用于再次销售经营或生产经营。故陈献礼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内的消费者。检验报告的检验样品系在陈献礼购买的四件羊绒被中抽样取证,故检验报告的结果适用于案涉的四件羊绒被。百太公司从江西蓝天宇家纺用品有限公司购进案涉的羊绒被时间为2012年12月1日。江西蓝天宇家纺用品有限公司向其出具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已经超过有效期。同时,百太公司认可检验报告的真实性。百太公司作为产品销售者,有验明案涉产品的标注是否属实的义务,由于其未尽严格的审查义务,销售了标注内容虚假的商品,误导消费者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其行为构成欺诈。百太公司的答辩,无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百太公司应当退还货款,按购货款的3倍增加赔偿,并赔偿检测费用。陈献礼主张的维权费用,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案涉的四件羊绒被中一床被送检,陈献礼应当将另三床案涉羊绒被返还百太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徽百太商贸大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献礼货款4720元,增加赔偿款14160元,并赔偿原告检测费665元(原告领款同时将所购的“雨兰新尊品羊绒被”三床退还被告)。驳回原告陈献礼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9元,减半收取170元,由被告安徽百太商贸大厦有限公司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常莎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