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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一初字第008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彭昌秀与刘名道、合肥市江氏货运有限公司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昌秀,合肥市江氏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无民一初字第00862-1号原告:彭昌秀,女,汉族,住无为县。委托代理人:陈勇,安徽铭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市江氏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胡礼芳,总经理。原告彭昌秀与被告刘名道、合肥市江氏货运有限公司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彭昌秀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合肥市江氏货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昌秀申请对被告合肥市江氏货运有限公司的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实体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彭昌秀撤回对合肥市江氏货运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何义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晓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