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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皇行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孙孙XX诉被告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皇行初字第64号原告孙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XX县XXX村***号。委托代理人迟庆福,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京街16号。法定代表人徐凤翔,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周雪松,该局工作人员。第三人沈阳市市政工程材料有限公司筑路材料厂,住所地沈阳市XX区XX乡XX村。负责人徐XX,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佟XX,该厂工作人员。原告孙XX诉被告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申请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XX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洪艳丽审 判 员  朱建军人民陪审员  贾宏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谭 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