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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02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王久仪与张海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久仪,张海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2529号申请执行人王久仪,男,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执行人张海廷,男,汉族,农民,住宁城县。申请执行人王久仪与被执行人张海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宁民初字第0312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张海廷在宁城农商银行头道营子支行账号6229760551*****2592内的可得收入12630.00元(含执行费88.00元);二、自2015年8月14日开始扣,扣够12630.00元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国文审判员  刘鹤君审判员  王玉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国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