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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熟梅执字第00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顾兰凤与江苏梦格瑞丝家纺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兰凤,江苏梦格瑞丝家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熟梅执字第00255号申请执行人顾兰凤。被执行人江苏梦格瑞丝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梅李镇珍南路12号。法定代表人刘建新。申请执行人顾兰凤与被执行人江苏梦格瑞丝家纺有限公司工资、经济补偿争议纠纷一案,常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常劳人仲案字(2015)第148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申请人江苏梦格瑞丝家纺有限公司同意于2015年1月27日一次性支付张仁明等5位申请人2014年6月份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共计56616元,具体为张仁明25728元、陈健峰13738元、陈妹1530元、李春柳2200元、顾兰凤13420元。二、被申请人付清上述款项后,双方再无其他任何纠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立案受理,本案立案标的计人民币1342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未有银行存款,其厂房土地由本院另案评估拍卖(流拍),查实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等,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尚未执行到位计人民币1342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限期举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未有银行存款,其厂房土地由本院另案评估拍卖(流拍),未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劳人仲案字(2015)第148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叶 惠代理审判员  步全赢人民陪审员  薛炳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