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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钱伟军与黄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伟军,黄小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92号原告:钱伟军,系平桂管理区沙田军辉木材加工厂负责人。被告:黄小琴。原告钱伟军与被告黄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4月21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钱伟军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钱伟军负担。审 判 长  于松贵人民陪审员  黎琼珍人民陪审员  张裕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廖丽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