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杜民一初字第01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谢影诉代旗、谢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影,代旗,谢某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杜民一初字第01153号原告:谢影,女,1960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委托代理人:刘亚,安徽日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旗,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谢某,男,1996年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谢影诉被告代旗、谢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谢影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谢影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谢影负担。审 判 长 许 磊审 判 员 李清河人民陪审员 叶 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冰洁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