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执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皇都支行与谢美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皇都支行,谢美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执字第5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皇都支行,住所地北海市珠海区贵州路皇都大厦附楼一楼。负责人李健芳,行长。被执行人谢美鸣。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皇都支行与被执行人谢美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2868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用于抵押借款的桂E×××××号小轿车下落不明。而被执行人谢美鸣名下的桂E×××××号别克小汽车也下落不明,另外谢美名下位于北海市广东南路光远花园二巷6号占30%房屋,亦由其他案件予以查封了。谢美鸣涉嫌隐藏、转移汽车,有拒不执行判决的犯罪嫌疑,本院已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现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一初字第15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今后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未实现部分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一初字第15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春平审判员 张培兴审判员 易文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许 雯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