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川民初字第17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梁馨尹与郎建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馨尹,郎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川民初字第1776号原告梁馨尹,女,汉族,生于1965年2月21日,达州市通川区人,住达州市通川区。委托代理人刘宗达,四川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郎建,男,汉族,生于1964年11月22日,达州市通川区人,高中文化,万源市大面山酒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住四川省万源市。委托代理人张勇,四川普天信律师事务所。本院在审理原告梁馨尹与被告郎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馨尹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馨尹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馨尹撤回起诉。审判员 楚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红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