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民初字第2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北京城建设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茂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茂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城建设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茂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茂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初字第2684号原告:北京城建设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海淀区复兴路81号。法定代表人:胡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某,内蒙古典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1:福建省茂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法定代表人:庄某,董事长。被告2:福建省茂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负责人:庄虹彬,总经理。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于某,内蒙古云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城建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茂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茂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案件争议较大,需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陈殿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