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民一初字第04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陈光同与刘绍亮、朱平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同,刘绍亮,朱平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一初字第04078号原告:陈光同,男,195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代理人:张湛秋,安徽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绍亮,男,197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龙岗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朱平安,男,195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光同诉被告刘绍亮、朱平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刘绍亮、朱平安银行存款28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提供张宇云名下位于合肥市新站区(房产证号:房地权证合瑶字第××号)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刘绍亮、朱平安银行存款2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担保人张宇云名下位于新站区(房产证号:房地权证合瑶字第××号)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俞 小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