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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朱某贩卖毒品罪、窝藏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158号公诉机关衡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曾用名朱晓斌,绰号“斌斌”,农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5年3月24日由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29日经衡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4月30日由衡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衡东县看守所。衡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5)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贩卖毒品罪、窝藏毒品罪,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阳永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贩卖毒品罪2015年3月23日下午,吸毒人员颜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朱某购买100元冰毒。被告人朱某遂与颜某约好在本县城关镇“艾斯”网吧见面。见面后,被告人朱某收取颜某100元毒资,并将其租住屋的钥匙交由颜某,让颜某自行至其位于本县城关镇康佳西路廉租房6栋711房的租住屋内拿毒品。后颜某从被告人朱某的租住屋内拿走其购买的冰毒。当天下午,公安机关将颜某查获,并当场从其身上缴获其从被告人朱某处购买的冰毒0.65克。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朱某的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衡东县公安局洣水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朱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谭泽民、罗某的抓获经过;衡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衡公物鉴(理化)字【2015】345号理化鉴定书;证人颜某、罗某的证言;被告人朱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窝藏毒品罪李某是眭珍(另案处理)的女朋友,并与被告人朱某相识。2014年11月中旬,眭珍将一包氯胺酮(俗称:K粉)毒品交给被告人朱某藏匿,被告人朱某遂将该毒品带至自己位于本县城关镇交通北路81号9栋104室的租住屋内,并将该毒品藏匿于保险柜内。后因搬家,被告人朱某又将该毒品连同保险柜带至其位于本县城关镇康佳西路廉租房6栋711房的新租住屋内进行藏匿,并将其位于本县城关镇交通北路81号9栋104室的原租住屋交给李某居住。2015年3月24日,被告人朱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与眭珍羁押在同一监室。眭珍从被告人朱某口中得知其交给被告人朱某藏匿的毒品下落之后,遂违规使用手机联系李某,要求李某帮忙将该毒品进行转移。后李某通过开锁师傅打开被告人朱某位于本县城关镇康佳西路廉租房6栋711房的租住屋房门,将被告人朱某藏匿毒品的保险柜转移至自己位于本县城关镇交通北路81号9栋104室的住所内。当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朱某的协助下将李某抓获,并在李某住处缴获了其帮眭珍转移的毒品438.33克。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朱某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朱某暂住房屋搜查照片;视听资料;衡阳市公安避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衡公物鉴(理化)字【2015】296号理化鉴定书;证人眭珍、李某的证言及被告人朱某的供述和辩解在卷证实,足以认定。另外,被告人朱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未掌握的其本人窝藏毒品的犯罪行为,并2次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分子。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贩卖,且为毒品犯罪分子窝藏毒品,其行为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和窝藏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朱某犯数罪,应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朱某在贩卖毒品犯罪中,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本人窝藏毒品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2次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的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窝藏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4日起至2016年12月2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芬芬人民陪审员  尹冬云人民陪审员  胡新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陈小丽校对责任人:刘芬芬打印责任人:陈小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