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2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2377号原告:张某甲,女,198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徐某甲,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春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徐某甲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胡春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