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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2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2377号原告:张某甲,女,198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徐某甲,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春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被告徐某甲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胡春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