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民一初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陈赛英与曹学军、姚智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赛英,曹学军,姚智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民一初字第682号原告陈赛英,女,195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被告曹学军,男,1973年1月8日出生,汉族,益阳市汽车路办事处。被告姚智美,女,汉族,1982年1月11日出生,益阳市汽车路办事处。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陈赛英与被告曹学军、姚智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赛英撤回对被告曹学军、姚智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650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龚维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陈泱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