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新聚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胡佳富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佳富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绍新聚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胡佳富。申请人胡佳富要求宣告胡明富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胡佳富系被申请人胡明富之弟,被申请人胡明富2004年上半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申请人请求宣告被申请人胡明富失踪。经查,被申请人胡明富,男,1963年3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户籍地址浙江省新昌县新林乡胡卜村186号。胡明富父母均已去世,与申请人胡佳富系兄弟关系,原在新昌县新林乡胡卜村居住,现已多年未回居住地,下落不明。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15年5月13日在浙江法制报发出寻找胡明富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胡明富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胡佳富请求宣告被申请人胡明富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胡明富为失踪人。本案受理费3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680元,由胡佳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汤志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