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民申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甘肃兰州新区敬业向日葵产业园有限公司与姜博文劳动争议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甘肃兰州新区敬业向日葵产业园有限公司,姜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民申字第143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甘肃兰州新区敬业向日葵产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魏明广,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姜某某,男,汉族,l993年出生,住会宁县。申请再审人甘肃兰州新区敬业向日葵产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敬业公司)与被申请人姜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7日作出(2014)永秦民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敬业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敬业公司称,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申请再审人作为从事葵花油生产加工和销售的农业企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并不适用。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现请求撤销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2014)永秦民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依法对本案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2005)12号)第四条的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在本案中,申请再审人敬业公司将工程(业务)承包给不备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陈某,被申请人姜某某由陈某招用到施工工地从事承包业务时受伤,申请再审人作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综上,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甘肃兰州新区敬业向日葵产业园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英贞审 判 员 姜亚理代理审判员 芦 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殷铭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