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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麻城民二初字第00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虞世平诉被告邱明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世平,邱明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民二初字第00260号原告虞世平。委托代理人刘俊兵。被告邱明娥。原告虞世平诉被告邱明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虞世平以与被告邱明娥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虞世平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世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虞世平承担。审判员  李文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家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