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麻城民二初字第00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原告虞世平诉被告邱明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世平,邱明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民二初字第00260号原告虞世平。委托代理人刘俊兵。被告邱明娥。原告虞世平诉被告邱明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虞世平以与被告邱明娥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虞世平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世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虞世平承担。审判员 李文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家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