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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1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杨春玲与张德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扶民初字第1889号原告杨某甲,现住扶余市。被告张某某。原告杨春玲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8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杨春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与被告于1997年11月份订婚,并于2000年6月份经政府登记结婚。婚生长女张星雨(2000年1月1日生),婚生长子张春凯(2006年2月14日生)。婚后双方感情不好,常口角打仗。2015年5月份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长女张星雨随原告生活,由原告自行抚育。婚生长子张春凯随被告生活,由被告自行抚育。现有财产彩钢房二处,价值8万元,四轮车一台,价值7000元,以上财产平分。外债11万元,原、被告各承担一半。为支持其主张,原告举证如下:结婚证一枚,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常住人口登记卡一枚。被告未到庭、未答辩、未举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11月份订婚,并于2000年6月15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生长女张星雨(2000年1月1日生),婚生长子张春凯(2006年2月14日生)。2015年5份原、被告产生矛盾,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认为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而成讼。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结婚证复印件一枚、常住人口登记卡一枚等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谅互让、互相尊重,以维持和谐美满的婚姻家庭关系。原告主张离婚,但其并未提供出与被告感情已经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某甲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秀贤人民陪审员  杨玉艳人民陪审员  王世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浩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