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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688号原告:刘某,男,197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张某,女,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瑞泰尚园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二O一五年八月十三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凌 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萧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