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2688号原告:刘某,男,197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张某,女,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瑞泰尚园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二O一五年八月十三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凌 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萧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