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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刑执减字第1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杨花萍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花萍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兰刑执减字第1551号罪犯杨花萍,女,197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甘谷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女子监狱。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5日作出(2001)宁刑初字第149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杨花萍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20日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刑期自2004年2月20日起至2023年11月19日),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07年10月10日裁定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4年2月20日起至2023年1月19日止);本院于2010年6月2日裁定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4年2月20日起至2022年1月19日止);本院于2012年12月3日裁定将其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4年2月20日起至2021年2月19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以罪犯杨花萍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八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一次,记功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杨花萍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花萍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4年2月20日起至2020年6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兰灵审 判 员  刘林长代理审判员  马晓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