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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瀍民初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洛阳市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予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市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予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瀍民初字第714号原告洛阳市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上阳花园物业楼。法定代表人钱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翟文钰、赵倩,公司职员,特别授权。被告王予生,女,1952年6月8日出生,回族,住老城区定鼎北路19号院8号楼2门206号,现住本区鑫鑫花园7号楼2单元60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予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交清物业费,原告洛阳市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理由正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市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余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刘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