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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张淑英与郭怀伟、杨雪梅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777号本院2015年7月16日对原告张淑英诉被告郭怀伟、杨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宿埇民一初第0477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该判决书正文第一页第七行中公民身份号码“34XX18”应补正为“34XX18”,第九行中公民身份号码“34XX81”应补正为“34XX81”。审判员  汪银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臧栩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