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张淑英与郭怀伟、杨雪梅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4777号本院2015年7月16日对原告张淑英诉被告郭怀伟、杨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宿埇民一初第0477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该判决书正文第一页第七行中公民身份号码“34XX18”应补正为“34XX18”,第九行中公民身份号码“34XX81”应补正为“34XX81”。审判员 汪银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臧栩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