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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李发兰、饶福珍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29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发兰。上诉人(一审原告)饶福珍。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2号。法定代表人马忠富,局长。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杨家坪支行,住所地: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20号。负责人胡寄望,行长。上诉人李发兰、饶福珍诉被上诉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投诉回复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5)中区法行初字第0005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发兰、饶福珍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发兰、饶福珍撤回上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发兰、饶福珍负担。审 判 长 应 禧审 判 员 周 琦代理审判员 乐 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袁代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