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民初字第3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魏书旺与王培寿、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书旺,王培寿,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3713号原告魏书旺,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程和平,胶州群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培寿,男,汉族,住山东省诸城市。被告王伟,男,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魏书旺诉被告王培寿、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魏书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匡德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况君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