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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2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殷农与上海东富龙德惠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农,上海东富龙德惠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奉民二(商)初字第2397号原告殷农。委托代理人康建明,男,上海市奉贤区南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上海东富龙德惠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效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雨修,上海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蕾蕾,上海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殷农与被告上海东富龙德惠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康建明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刘雨修、周蕾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殷农诉称,2012年7月27日,被告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0万元(以下币种同),并约定被告应于2012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无息归还本金,如还款日期超过30日则应付还款金额10%的违约金。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出借款项150万元,但至今,被告仍未归还上述借款。原告催讨未果,遂诉讼来院,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的借款150万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15万元。原告殷农对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借款协议一份,旨在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的事实;2、贷记凭证一份,旨在证明原告向被告划款的事实;3、债权确认书一份,旨在证明被告确认借款的事实。被告上海东富龙德惠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辩称:其一,对借款事实无异议,但由于原告系被告的股东,故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其二,被告有部分物品存在原告处,而原告可能会购买上述物品,故该部分款项应当在本案中抵销。被告上海东富龙德惠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对其辩称向法庭提供律师函及附件(物品清单)一份,旨在证明被告有部分设备、材料等物品存在原告处的事实。经当庭质证,原、被告对相对方提供的证据发表了各自的质证意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本院认证意见如下:鉴于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纳。针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因该证据与本案并无直接关联,故本院不予采纳。基于上述认定的证据及原、被告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2年7月27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由被告向原告借款15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2年7月27日至2012年12月31日,并约定若被告逾期还款超过30天,则应给付原告还款金额10%的违约金。2012年8月2日,原告向被告支付借款150万元。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相应的义务。原告已经履行向被告出借款项的义务,而被告却逾期二年以上未归还相应的欠款,显属违约。对此,其应当承担向原告归还借款并偿付违约金的责任。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经本院审查,并未超过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针对被告关于应抵销部分款项的辩称,因被告所辩称的应抵销的款项尚未最终确认,故本院对被告的辩称不予采信。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东富龙德惠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殷农借款1,500,000元;二、被告上海东富龙德惠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殷农违约金1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50元,减半收取计9,8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825元,由被告上海东富龙德惠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高 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商汝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