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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3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原告安英杰诉被告延边鑫汇佳商贸有限公司之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英杰,延边鑫汇佳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3449号原告:安英杰,男,朝鲜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金延秋,吉林金达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延边鑫汇佳商贸有限公司(原延边鑫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松男,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英杰诉被告延边鑫汇佳商贸有限公司之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安英杰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英杰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英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英杰负担。审判员  石勋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延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