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行执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东明县人民政府与殷萧华非诉房屋征收行政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明县人民政府,殷萧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执字第187号申请执行人东明县人民政府,住所地:东明县五四路西段。法定代表人魏琳,县长。委托代理人黄铁军,东明县人民政府干部。委托代理人都瑞,东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干部。被执行人殷萧华,住东明县。申请执行人东明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东明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大洋福邸旧城改造项目内殷萧华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案件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东明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6月19日申请中止执行,并于2015年8月13日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房屋征收补偿事宜,房屋已经拆除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东明县人民政府撤回执行申请。审判长 刘国华审判员 李福忠审判员 高红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战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