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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执字第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柳州特久恒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广西飞捷铝业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特久恒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广西飞捷铝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343号申请执行人柳州特久恒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北雀路117号。法定代表人黄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飞捷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隆安县华侨经济区。法定代表人杨杰云,该公司董事长。柳州特久恒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14)鱼民初(一)字第13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对广西飞捷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予以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618985元。本院于同日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广西飞捷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辖区无财产,其住所地及其财产均在广西隆安县人民法院辖区。为此,本院委托广西隆安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本院已生效的(2014)鱼民初(一)字第136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支付价款及利息的义务,且该法院予以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柳州特久恒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西飞捷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合同一案的(2015)鱼执字第343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水祥审判员  师豫江审判员  谭丽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