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一终字第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润清与苏兴成、苏宝波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兴成,张润清,苏宝波,苏宝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一终字第8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兴成。委托代理人郑国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润清。委托代理人焦平东,泰安泰山上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苏宝波。原审被告苏宝春。委托代理人郑国华。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苏兴成因民间借贷纠纷不服泰山区人民法院(2014)泰山民初字第1992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因上诉人苏兴成在本院通知的预交上诉费期间内未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苏兴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广乾审判员 李 腾审判员 于永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焕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