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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一终字第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润清与苏兴成、苏宝波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兴成,张润清,苏宝波,苏宝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一终字第8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兴成。委托代理人郑国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润清。委托代理人焦平东,泰安泰山上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苏宝波。原审被告苏宝春。委托代理人郑国华。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苏兴成因民间借贷纠纷不服泰山区人民法院(2014)泰山民初字第1992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因上诉人苏兴成在本院通知的预交上诉费期间内未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苏兴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广乾审判员  李 腾审判员  于永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焕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