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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南民初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肖绪文与广东健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城法南民初字第495号原告(被告)肖绪文,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代理人胡晓武,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涂文婷,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原告)广东健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邱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蒋琼芳,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英勋,广东大钧律师事务所律师。肖绪文与广东健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互为原、被告劳动争议两案,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管燕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5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并案审理,肖绪文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晓武和涂文婷、广东健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琼芳和刘英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以下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劳动仲裁请求:肖绪文于2015年4月3日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广东健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肖绪文2013年10月至2015年2月被拖欠的工资差额92798.17元、2013年度年终奖差额94903.07元、2014年度年终奖差额162341.05元、2014年3月8日至2015年3月31日每周六休息日加班费68639.84元、2008年至2014年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288287.33元。劳动仲裁结果: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9日作出佛禅劳人仲案非终字(2015)43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广东健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肖绪文2015年2月工资差额1700元、2013年度年终奖差额74943.10元、2014年度年终奖差额142381.08元、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的加班费11442.75元、2014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7816.91元,驳回肖绪文的其他仲裁请求。三、肖绪文的诉讼请求:广东健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肖绪文2013年10月至2015年2月被拖欠的工资差额92798.17元、2013年度年终奖差额94903.07元、2014年度年终奖差额162341.05元、2014年3月8日至2015年3月31日每周六休息日加班费68639.84元、2008年至2014年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288287.332元。四、广东健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无需支付肖绪文2015年2月工资差额1700元、2013年度年终奖差额74943.10元、2014年度年终奖差额142381.08元、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的加班费11442.75元、2014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7816.91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肖绪文承担。五、肖绪文于2005年3月1日入职广东健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双方于2010年12月31日签订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肖绪文的工作岗位、工作任务或职责为研发及管理工作;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即每周工作5.5天,共40小时;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关于工资的补充约定》,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劳动者考核不合格或未完成公司下达的工作任务,公司视劳动者的具体情况有权对其作出调岗处理,岗位调整后工资按新岗位工资方案执行。同日,双方签订《关于工资的补充约定》,约定肖绪文在无固定期限合同期内每月基本工资8500元,分为固定工资6800元和浮动工资部分【遵守公司有关管理制度及规定,做好本职工作,能按计划完成公司规定的各项工作,经过考核(考核分85分以上),可以享受最高浮动工资1700元;如果“70≤考核分<85分”时,则浮动工资应为考核分数/100×最高浮动工资;如果考核分<70分时,则无浮动工资】;根据公司制度和劳动者的工作绩效,每年发放一次年终奖,每年年终奖不低于15万元,随着公司效益的增长,年终奖作相应增长;随着公司效益的增长和劳动者的工作表现,公司保证劳动者的月薪每年得到相应增长。六、2013年10月23日,广东健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关于公司机构变动和人事调整的通知》,主要内容为:为适应公司不断发展的需要,经公司高层领导研究决定:1、取消研发三部机构设置,肖绪文不再担任研发三部部长职务;2、成立美化天线项目组,原研发三部人员归并美化天线项目组;3、美化天线项目组由技术总监杨云罡直接领导。以上决定自即日起生效执行。七、2014年2月25日,广东健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关于固定月薪制人员实行5天半工作制度的通知》,主要内容为:自2014年3月8日开始正式实行5天半工作制度,即每周六上午8:30-12:30加班4小时。八、2012年5月29日,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关于佛山市健博通电讯实业有限公司部分岗位工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批复》【编号:工(2012)32号】,主要内容为:在切实保障职工身体××及休息、休假权利的前提下,原则上同意副总经理、国内、外销售、市场拓展人员、采购员、中层管理者、司机岗位上的员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其他岗位或工种人员不在此限;实行时间一年,从2012年6月1日起至2013年5月31日。2013年4月28日,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关于健博通电讯实业有限公司部分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批复》【编号:工(2013)26号】,主要内容为:在切实保障职工身体××及休息、休假权利的前提下,原则上同意高、中层管理者、国内(外)销售、市场拓展人员、采购员、司机岗位上的部分员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其他岗位或工种人员不在此限;实行时间一年,从2013年6月1日起至2014年5月31日止。2014年5月16日,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关于佛山市健博通电讯实业有限公司部分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批复》【编号:工(2014)26号】,主要内容为:在切实保障职工身体××及休息、休假权利的前提下,原则上同意高、中层管理者、国内、外销售、市场拓展人员、采购员、司机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其他岗位或工种人员不在此限;实行时间一年,从2014年6月1日起至2015年5月31日。2014年6月12日,佛山市健博通电讯实业有限公司变更为广东健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九、广东健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每月15号左右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上个月的工资。广东健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肖绪文发放2013年10月至2015年2月的应收工资分别:10347.83元、10061元、10000元、10000元、10000元、10300元、10300元、10300元、10300元、10300元、10300元、10300元、10300元、10300元、10300元、10300元、6800元。八、肖绪文上班需要考勤。九、肖绪文2008年至2014年每年度的带薪年休假为15天,肖绪文在上述期间每年休了5天的带薪年休假。2015年4月29日,广东健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肖绪文发出《2014年年休补休安排通知书》,安排后者在4月30日至5月14日补休2014年度年休假10天。肖绪文认为该通知书不合理、不合法,拒绝执行。十、广东健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肖绪文发放2013年的年终奖75056.77元、2014年的年终奖7618.92元。十一、肖绪文上班至2015年6月26日,次日开始未再上班。本案中,双方举证情况如下:一、肖绪文提交了如下证据:身份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劳动合同及其附件、兴业银行广州分行账户流水、交通银行零售客户交易明细清单、建设银行客户交易查询单。关于固定月薪制人员实行5天半工作制的通知、荣誉证书、佛山市科学技术奖励证书。军官转业证书。工资登记表(2012、2013、2014、2015年度)、薪资单、工资单。内部培训教程。股东会决议(2008、2009、2010、2011、2012)、健博通2012年度股东分红单、201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健博通公司利润及肖绪文年终奖对比表。休息日加班登记记录。员工手册。二、广东健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1、佛禅劳人仲案非终字(2015)437号仲裁裁决书及其送达回证。2、关于公司机构变动和人事调整的通知、电子邮件截图。3、2012年1月份-2015年2月份薪资表、2012年1月份-2015年3月份薪资单签收表、2014年3月份-2015年3月份考勤确认表。4、交通银行2012年1月份-2013年11月份预发部分转账、网上批量转账明细查询(年终奖,2012年1月份-2013年10月份)、2011年度-2014年度利润表、关于开展2014年度工作总结及绩效考核和各部门提出2014年度工作规划的通知及电子邮件截图、关于开展2014年度工作总结及绩效考核和各部门提出2015年度工作规划的通知及电子邮件截图、健博通电讯实业有限公司2013年度、2014年度技术部人员考核表。5、编号为工(2012)32号的《关于佛山市健博通实业有限公司部分岗位工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批复》、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签名表、编号为工(2013)26号的《关于佛山市健博通实业有限公司部分岗位工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批复》、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签名表、编号为工(2014)26号的《关于佛山市健博通实业有限公司部分岗位工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批复》、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实施报告及公告栏照片、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签名表。6、2010年剩余年休处理意见确认表、研发三部2013年剩余年休汇总表及电子邮件截图、研发三部截止到2013年9月份剩余年休及电子邮件截图、2014年年休补休安排通知书、2015年员工请假卡。7、苏光杰到庭所作的证言。8、陆志刚到庭所作的证言。9、手机录音录像。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关于2013年10月至2015年2月的工资差额问题。肖绪文认为自己2013年10月之前十二个月的平均为15695元,但是从2013年10月开始,其工资数额明显减少,广东健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比照上述数额补足差额。广东健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其已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发放了工资,不存在工资差额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双方签订的《关于工资的补充约定》约定肖绪文在无固定期限合同期内每月基本工资为8500元。从广东健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肖绪文发放2013年10月至2015年1月的应收工资数额来看,上述期间的月工资均高于8500元,因此不存在差额问题。广东健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发放了工资,肖绪文的上述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述期间的平均月工资低于2013年10月之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只要符合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是企业自主经营权的体现,肖绪文主张只高不低,本院不予采纳。无证据证明肖绪文在2015年2月的考核低于合格考核分,广东健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数额向肖绪文发放工资。肖绪文2015年2月的应收工资为6800元,广东健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向其支付差额1700元(8500元-6800元)。关于2013年度、2014年度年终奖差额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肖绪文认为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随着公司效益的增长,年终奖应作相应增长;其在2012年度的年终奖为169959.97元,公司效益每年增长,但其领取2013年度、2014年度的年终奖却分别只有75056.77元、7618.92元,因此广东健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按2012年度的年终奖数额补足差额。广东健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其根据公司的经营效益决定是否发放年终奖,因公司2013年、2014年的经营效益低于2012年,公司根据上述情况和肖绪文2013年、2014年的年终考核结果向肖绪文发放年终奖,不存在工资差额问题。广东健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健博通电讯实业有限公司2013年度、2014年度技术部人员考核表用于证明肖绪文2013年考核得分为96分,2013年考核得分为76.5分。肖绪文对健博通电讯实业有限公司2013年度技术部人员考核表予以确认,对健博通电讯实业有限公司2014年度技术部人员考核表不予确认,认为该表中的“肖”并非其所签。广东健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对上述笔迹进行鉴定。关于如何确定年终奖的数额,广东健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法提供有效的规章制度予以证明,且在开庭时表示无法具体说清楚如何计算,因此广东健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以考核得分证明其已足额支付年终奖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健博通电讯实业有限公司2014年度技术部人员考核表中的“肖”是否为肖绪文所签已不重要,因此对广东健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笔迹鉴定申请,本院不予准许。《关于工资的补充约定》约定,广东健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制度和劳动者的工作绩效,每年发放一次年终奖,每年年终奖不低于15万元,随着公司效益的增长,年终奖作相应增长。广东健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其在2013年和2014年的某些月份向肖绪文支付了年终奖,肖绪文则认为该款项不是年终奖。首先,广东健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前发放年终奖的主张与年终奖的本身含义不相符合。其次,广东健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前发放年终奖的做法与双方约定不相符合。因广东健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提前发放年终奖的情形,本院对其上述抗辩不予支持。肖绪文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公司效益每年增长,其请求按2012年度的年终奖数额发放2013年度、2014年度的年终奖,本院不予支持。根据双方的上述约定,广东健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向肖绪文支付2013年度年终奖差额74943.23元(150000元-75056.77元)、2014年度年终奖差额142381.08元(150000元-7618.92元)。关于加班费问题。肖绪文认为从2014年3月8日起,其不适用不定时工作制,每周上班5.5天,周一到周五每天8小时,休息日上班4小时。广东健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肖绪文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不适用一般意义上的加班制度,其无需支付加班费。由于肖绪文从2013年10月23日开始不再担任研发三部部长职务,因此其不属于佛山市禅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复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范畴,广东健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开庭时对此亦予以确认。本院对广东健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抗辩不予支持,确认肖绪文实行定时工作制。根据双方认可的2014年3月份-2015年3月份考勤确认表,肖绪文上述期间的加班时间为176小时【满勤工时(2014年3月8日至31日140小时+2014年4月180小时+2014年5月180小时+2014年6月176小时+2014年7月200小时+2014年8月188小时+2014年9月176小时+2014年10月168小时+2014年11月180小时+2014年12月200小时+2015年1月184小时+2015年2月136小时+2015年3月188小时)-法定上班时间(2014年3月8日至31日120小时+2014年4月168小时+2014年5月168小时+2014年6月160小时+2014年7月184小时+2014年8月168小时+2014年9月168小时+2014年10月160小时+2014年11月160小时+2014年12月184小时+2015年1月168小时+2015年2月136小时+2015年3月176小时)】。广东健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薪资单中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有各种不同的数据,从有利于劳动者的角度,本院以《关于工资的补充约定》约定的基本工资8500元作为计算加班费的基数。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广东健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肖绪文加班费17195.40元(8500元÷21.75÷8×176×200%)。关于带薪年休假工资问题。双方确认肖绪文2008年至2014年每年度的带薪年休假为15天,肖绪文在上述期间每年休了5天的带薪年休假。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如实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工资支付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二年。广东健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只提供了2012年开始的薪资单,无法查清广东健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支付肖绪文2008年度至2011年度的应休未休的带薪年休假工资,根据上述规定,本院对肖绪文主张2008年度至2011年度的应休未休的带薪年休假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广东健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其向肖绪文支付了带薪年休假工资。根据薪资单,广东健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从2012年至2015年确实向肖绪文支付了带薪年休假工资,但该带薪年休假工资是对双方认可的已休带薪年休假的补贴,而非未休的10天。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参照佛山市最低工资标准,广东健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向肖绪文支付2012年至2014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3613.79元(1310元/月÷21.75天/月×30天×200%)。广东健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带薪年休假工资应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裁判结果及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原告)广东健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被告)肖绪文支付2015年2月的工资差额1700元;被告(原告)广东健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被告)肖绪文支付2013年度年终奖差额74943.23元、2014年度年终奖差额142381.08元;被告(原告)广东健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被告)肖绪文支付加班费17195.40元;被告(原告)广东健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被告)肖绪文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3613.79元;驳回原告(被告)肖绪文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被告(原告)广东健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免收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管燕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凤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