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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张××与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方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548号原告张,女,197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方,男,194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原告张与被告方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于2015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交纳即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邵希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