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张××与方××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方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548号原告张,女,197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方,男,194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原告张与被告方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于2015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交纳即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邵希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