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安陆刑初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熊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安陆刑初字第00154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某,男,1991年12月25日出生于湖北省安陆市,汉族,初中肄业,个体司机,住安陆市洑水镇熊岗村4组。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5月10日行政拘留。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5月18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5月26日经安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5年5月27日被安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陆市第一看守所。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5)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已审理终结。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9日晚,被告人熊某与方舟(另案处理)在一起商量搞点麻果尝试。随后,被告人熊某联系买麻果,方舟联系张官群拿了1000元钱。方舟将其中500元给被告人熊某,被告人熊某联系在安陆市“夏威夷”门口买了7颗麻果。被告人熊某与方舟到鸿福宾馆,由方舟支付100元房费以被告人熊某的身份证登记219房间。被告人熊某与方舟在219房间吸食毒品,程增松、王桂生、张官群先后联系后来到219房间也一起吸食毒品。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熊某与方舟、程增松、王桂生、张官群被安陆市公安局民警现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熊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熊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和其他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熊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熊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要求从轻处理。鉴于被告人熊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贩毒人员,具有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熊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熊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0日起至2016年1月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陈小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韩小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