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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民一初字第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昆明创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与晏庭荣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创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晏庭荣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法民一初字第447号原告昆明创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云瑞西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明飞,总经理。委托大理人邓雨茜,夏禹,云南弘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晏庭荣,男,汉族,1976年3月13日生,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本院受理原告昆明创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诉被告晏庭荣劳动争议一案,经审查查明,原告昆明创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和被告晏庭荣收到昆明市五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后,双方均不服该裁决。本案原告昆明创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晏庭荣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被告晏庭荣起诉在前。本院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并按照当事人双方的起诉顺序,分别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相互列为原告、被告。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昆明创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诉晏庭荣劳动争议一案并入晏庭荣诉昆明创建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合并审理,本案终结诉讼。代理审判员  王骏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秀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