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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知)初字第11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北京茗香雅园茶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北京茗香雅园茶庄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知)初字第11459号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委托代理人:李光耀,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宝峰。被告:北京茗香雅园茶庄,经营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果园大街***号。经营者:熊丽芳,女,198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茗香雅园茶庄经营人,住湖北省崇阳县石城镇虎爪村**组。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下简称西湖龙井协会)诉被告北京茗香雅园茶庄(以下简称茗香雅园茶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被告茗香雅园茶庄在法定答辩期内对本院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应当将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法院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原告西湖龙井协会作为商标权人主张的侵权之诉,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现被控侵权行为地及被告茗香雅园茶庄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基层人民法院跨区域管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通知》,我院受指定管辖通州区的相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本院认为被告茗香雅园茶庄的管辖异议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茗香雅园茶庄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未上诉的,被告北京茗香雅园茶庄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七十元。代理审判员  邓旭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闫永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