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终字第06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迈奔灵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家家艺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迈奔灵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家家艺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62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迈奔灵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C座C304。法定代表人谈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倩,女,1988年10月7日出生,迈奔灵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法务。委托代理人岳娟,女,1976年4月11日出生,迈奔灵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行政总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家家艺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远大路1号5-15。法定代表人董春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林荣,北京市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迈奔灵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059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迈奔灵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迈奔灵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迈奔灵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二百二十五元,由北京家家艺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三百六十二元(已交纳),由迈奔灵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八百六十三元(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六百三十七元五角,由迈奔灵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辛 荣代理审判员 朱文君代理审判员 赵 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杜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