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长泗商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杭州飞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长兴保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飞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长兴保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泗商初字第403号原告:杭州飞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春祥。委托代理人:周衍昌。委托代理人:钟一川。被告:长兴保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喻文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飞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兴保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无提交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蒋健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潘雨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