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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民初字第1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巨野县章缝镇人民政府与肖安景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野县章缝镇人民政府,肖安景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初字第1198号原告巨野县章缝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巨野县。定代表人段效勋,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王培洪,该镇政府武装部长。委托代理人毕瑞,该镇政府工作人员。被告肖安景,男,198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巨野县章缝镇人民政府诉被告肖安景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海岩审 判 员  毕洁生人民陪审员  李青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亚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