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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莘民一初字第1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莘县市政工程处与曹广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莘县市政工程处,曹广强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民一初字第1598号原告莘县市政工程处,地址莘县政府街131号。法定代表人:吴亚鹏委托代理人俞中勤,山东莘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单位法律顾问。被告曹广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莘县市政工程处与被告曹广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2015年8月13日,原告以被告已经赔偿护栏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莘县市政工程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莘县市政工程处负担。助理审判员  孙秀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康 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