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沂南执字第1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国进慧与赵以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沂南执字第1629号申请执行人:国进慧,女,196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被执行人:赵以同,男,195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沂南民初字第1230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及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以同的银行存款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淑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善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