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执字第2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叶金水与罗伟清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某,罗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字第2951号申请执行人:叶某,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罗某甲,住广州市花都区。申请执行人叶某与被执行人罗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花法民一初字第35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罗某甲应从2010年11月起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至罗颖熙年满18周岁之日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但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穗花法执字第295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周 飞执行员 刘启樑执行员 周海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建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