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于民一初字第017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安某某与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一初字第01710号原告:安某某,女,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熊某某,男,197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诉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俊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晨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