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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中法民二终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清远海信达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胡楚文、黄志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楚文,清远海信达安防工程有限公司,黄志亮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中法民二终字第2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楚文,男,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清远海信达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法定代表人:黄志洪,经理。委托代理人:蓝战立、黄金全,广东金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黄志亮,男,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上诉人胡楚文因与被上诉人清远海信达安防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黄志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4)清城法民二初字第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4)清城法民二初字第69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胡楚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56元,由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李文宇代理审判员  余允添代理审判员  林士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敏静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