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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34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历文明与重庆隆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乐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3403-1号原告历文明,男,195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被告重庆隆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强军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建祥,该分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乐胜,男,1971年8月14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洪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历文明与被告重庆隆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乐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马 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慧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