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34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历文明与重庆隆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乐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3403-1号原告历文明,男,195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被告重庆隆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强军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建祥,该分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乐胜,男,1971年8月14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洪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历文明与被告重庆隆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乐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马 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慧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