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郫执字第1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兴支行与陈明英、李永锋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兴支行,陈明英,李永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执字第1268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兴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郫县。负责人黄玲莉,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陈明英,女,汉族,生于1972年1月4日,住成都市武侯区。被执行人李永锋,男,汉族,生于1976年5月27日,住四川省盐亭县。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兴支行与陈明英、李永锋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成郫民初字第15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兴支行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陈明英、李永锋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划拨被执行人陈明英、李永锋在银行的存款或在其它单位的收入3086812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财产自查封、扣押之日起三日内被执行人陈明英、李永锋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或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夏 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兴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