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滴行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4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刘明喜与虎林市公安局不服治安管理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滴行初字第8号原告刘明喜。委托代理人黄云涛。被告虎林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刘海军,局长。委托代理人柏建国。委托代理人初青忠。第三人官延红。委托代理人官延梅(第三人官延红的姐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喜不服被告虎林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一案中,原告刘明喜与被告达成和解,被告作出的虎公(曙)行罚决字(2015)1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原告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不再执行,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劲松人民陪审员 李卫国人民陪审员 王培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曲成名 来源: